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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资格证书补办、换发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08-09-09         浏览次数:44

河南省教育厅
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补办、换发工作的通知

(教人[2004]29号)



各省辖市、县(市、区)教育(体育)局
   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,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,根据《河南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》(《河南省实施〈教师资格条例〉细则(试行)》附件6)规定,现就教师资格证书遗失、毁损情况下的补办、换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
    一、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办
   (一)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,因证书遗失,向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的,属于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办。
    (二)补办教师资格证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    1、补办申请人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(限面向社会发行、公开、播映的新闻媒体)上发表本人教师资格证书遗失作废声明;取得遗失声明媒体介质原件或该新闻媒体的书面证明材料。
    2、持本人《教师资格申请表》或《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》原件,及教师资格证书遗失声明证明材料,向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书面补办申请,填写《教师资格证书补办、换发申请表》。
    3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核实原认定结论存档材料的基础上,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种类、数量,情况属实的,予以办理。
    二、教师资格证书的换发
    (一)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,因为证书污损等影响使用,向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更换申请的,属于教师资格证书的换发。教师资格证书制作过程中发生的错字、污损、缺章等,持证人在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一个月以后提出更换申请的,也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的换发办法执行。
    (二)更换教师资格证书按以下程序进行:
    1、更换证书申请人持本人《教师资格申请表》或《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》,向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书面更换教师资格证书申请,填写《教师资格证书补办、换发申请表》。
    2、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核实原认定结论存档材料的基础上,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种类、数量,情况属实的,予以办理。
    三、补办、换发工作要求
    1、补办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,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,5个法定工作日内给予答复。需要补充材料的要当面通知申请人;符合规定准予补办、换发的,应当在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将补办、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发放给申请者本人。
    2、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机构改革中合并或更名的,由合并或更名后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。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机构改革或行政区划变更中撤销的,由其上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相近的依法享有认定权的机构,在核实原认定机构存档材料的基础上,予以办理。
    3、补办、换发教师资格证书,应根据申请人原所有的证书类型,统一使用国家教育部印制的新版证书。证书填制内容和原内容应保持一致,其落款时间为证书更换、补办决定作出的日期,并在日期后加“补发”或“换发”两字。证书上加盖批准补办、换发证书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、钢印。
    补办或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,应在备注页中注明缘由。例如因证书遗失补办的,填写为“因原证书遗失,于某年某月某日补办。”因证书污损更换的,填写为“因原证书污损,于某年某月某日换发。”
    4、补办、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提交的《教师资格证书补办、换发申请表》,应在办理完毕后,归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保存的存档材料中。
    5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省教师资格管理机构,如国家有新的规定,按国家要求办理。
    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切实保障其严肃性和权威性,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,依法为申请人补办、换发教师资格证书。
二〇〇四年一月三十日       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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