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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师大附中计划生育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08-11-28         浏览次数:77

(由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提出,校三级干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)

    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》(2006年12月17日)中提出:“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;党政一把手亲自抓,总负责不动摇;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、队伍不动摇;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、机制、手段和方法不动摇”;“综合运用法律、行政、教育、经济等手段管理”。据此《决定》和《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》以及市、区、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,为切实维护我校省级文明单位形象,确保完成校领导与办事处签定的《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》,根据我校已婚育龄妇女多、教学任务重、上级分配生育指标有限等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一、鉴于国家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,我单位若有违反计划生育现象发生,将影响到学校的整体利益和全体教职工的切身利益,因此要求全体教职工必须模范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,严格实行晚婚晚育、计划生育、优生优育。
    二、生育指标申请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    1、已达晚育年龄者;
    2、结婚一年以上者;
    3、本科毕业新参加工作满2年以上或研究生毕业工作满一年以上者。
    三、生育指标申请时间
    每年申请一次,时间为当年的3月1日—10日。申请人须将个人申请表交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。
    四、生育指标的审批
    1、由申请人所在年级部、教研组责任人及主管校长签署意见。
    2、由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。
    3、每年3月20日前审批结束,审批结果张榜公示。
    4、审批原则:按申请人年龄、婚龄、参加工作时间、学科教学安排等综合考虑分配生育指标;为有利于青年女教工专业成长与发展,对在附中完成一个教学循环周期的申请人,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安排。
    五、责任追究
    违反本办法怀孕生育的女教工,在休产假期间及哺乳期内学校只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,其他津贴、补助、奖金、福利待遇等一律停发;哺乳期结束后,学校予以辞退;如教学工作需要,对辞退者学校只按代课教师临时录用。
    六、本办法解释权归“河南师大附中计划生育领导小组”。
    七、本办法从2008年11月25日起执行。